114年1月1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贈與稅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表如下:
贈與淨額(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28,110,000以下 | 10% | 0 |
28,110,001-56,210,000 | 15% | 1,405,500 |
56,210,001以上 | 20% | 4,216,000 |
114年1月1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贈與稅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表如下:
贈與淨額(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28,110,000以下 | 10% | 0 |
28,110,001-56,210,000 | 15% | 1,405,500 |
56,210,001以上 | 20% | 4,216,000 |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後,受贈子女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公式如下: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財政部99.09.02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