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土地的使用區分依其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而有差異,都市計畫內依都市計畫法區分為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市場,機關用地,停車場,公園,廣場,綠地,加油站等事業用地等)。
而非都市土地主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分為十種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等)十八種用地編定(包括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工業),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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