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同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面積不列入計算:一、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二、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或土地分配後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二分之ㄧ。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超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暨同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前項書面簽名或蓋章。但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計畫書報核之日前取得之土地所有權,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不計入同意及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故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資格、計算同意書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人數面積比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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