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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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 公用土地可否逕為處分或出租收益?

公用土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為收益。公用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接管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處分、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在公用土地上建築房屋或逕行出租收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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