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領人不按規定期限繳清第1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政府不再辦理放領。又承領人逾期繳納第1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1.逾期未滿1個月者,加收2%。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加收5%。3.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加收10%。4.逾期3個月以上者,加收15%。逾期4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除專案放領土地之承領人已繳地價不予發還外,其餘放領土地,承領人已繳地價1次無息發還。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