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係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並使其取得因工程施工而廢置或浮覆之未登記土地,因此,私人、企業法人不得依據該項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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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如擬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因案關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核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自可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另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處理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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