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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