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33354號函)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33354號函)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