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 星期一

【贈與稅】4209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淨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但是,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除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外,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
(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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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3日 星期一

【贈與稅】4208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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