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58‧ 區段徵收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是申請發給抵價地,都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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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59‧ 區段徵收完成後,地價稅有無減免優惠?

區段徵收完成後,區內土地自土地所有權人接管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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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1‧ 區段徵收完成後,剩餘土地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完成後,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所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者,以有償或無償撥用方式撥供需地機關使用或讓售予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土地及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讓售予需地機關或個人使用;其餘土地一律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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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62‧ 區段徵收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如何訂定?

前開各項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並按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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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工業用地】我要如何知道土地可以怎麼使用呢???

先去申請土地謄本確認其是屬都計內或都計外土地都計內土地其土地謄本中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皆為空白,可向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查詢其都市計畫主細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至當地(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都計外可依謄本上所登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查詢其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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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63‧ 請問有關所繼承土地因公共建設計畫被政府強制徵收與經由價購徵收,兩者之徵收價款是否相同?徵收的程序為何?可於何處得知相關規定或資訊?

有關所詢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因此有關實際徵收補償費金額,請檢具土地地段地號等資料並檢具具體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詢。
至協議價購之價額,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應依市價協議辦理之。至實際協議價額為何?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權責,請逕向需用土地人洽詢。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及其子法。徵收程序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補償請參閱土地徵收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其規定及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首頁上方之「地政法規查詢」,輸入「土地徵收條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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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64‧ 私有土地被政府徵收,殘餘土地要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下列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之案例:
案例1:(准予一併徵收) 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市都市計畫8-51號道路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苗栗縣政府申請一併徵收1116地號等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受理,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1116地號等5筆土地,其中1116(面積0.000527公頃)、1151(面積0.002023公頃)、1291(面積0.001004公頃)及1528(面積0.000602公頃)地號等4筆土地,確因徵收致殘餘土地面積過小、形勢不整、亦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另1218(面積0.011667公頃)地號土地,雖面積不致過小,但形勢不整,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這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會勘認為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並造冊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一併徵收之規定,准予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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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65‧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要如何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二)下列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之案例:
案例1:(准予發還)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都市計畫區OO路公有市場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收回A地號等4筆土地,屏東縣政府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需用土地人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之申請收回要件。屏東縣政府並將會勘結果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收回之規定,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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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66‧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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