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下列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之案例:
案例1:(准予一併徵收) 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市都市計畫8-51號道路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苗栗縣政府申請一併徵收1116地號等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受理,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1116地號等5筆土地,其中1116(面積0.000527公頃)、1151(面積0.002023公頃)、1291(面積0.001004公頃)及1528(面積0.000602公頃)地號等4筆土地,確因徵收致殘餘土地面積過小、形勢不整、亦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另1218(面積0.011667公頃)地號土地,雖面積不致過小,但形勢不整,無其他毗鄰土地可合併使用,無法為相當之使用。這5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會勘認為符合一併徵收規定,並造冊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一併徵收之規定,准予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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