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詢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因此有關實際徵收補償費金額,請檢具土地地段地號等資料並檢具具體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詢。
至協議價購之價額,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應依市價協議辦理之。至實際協議價額為何?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權責,請逕向需用土地人洽詢。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及其子法。徵收程序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補償請參閱土地徵收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其規定及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首頁上方之「地政法規查詢」,輸入「土地徵收條例」查詢。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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