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63‧ 請問有關所繼承土地因公共建設計畫被政府強制徵收與經由價購徵收,兩者之徵收價款是否相同?徵收的程序為何?可於何處得知相關規定或資訊?

有關所詢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因此有關實際徵收補償費金額,請檢具土地地段地號等資料並檢具具體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詢。
至協議價購之價額,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應依市價協議辦理之。至實際協議價額為何?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權責,請逕向需用土地人洽詢。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及其子法。徵收程序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補償請參閱土地徵收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其規定及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首頁上方之「地政法規查詢」,輸入「土地徵收條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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