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8‧ 土地被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償費可分為那幾種 ?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合法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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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9‧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如何?

茲就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分述如次: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之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四)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之補償標準計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5條)
(五)地價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其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重測面積計算,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徵收公告面積計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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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0‧ 土地徵收時,依規定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在何種情況下,其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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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1‧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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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其地價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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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3‧ 什麼是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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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4‧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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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5‧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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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6‧ 區段徵收整體作業程序為何?

一、準備作業: 
(一)範圍勘選。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四)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五)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六)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七)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八)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九)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十)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十一)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二、正式作業: 
(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二)抵價地比例報核。 (三)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四)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五)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六)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七)異議處理及通知。 (八)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九)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十)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十一)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十二)工程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六)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十七)土地之處分。 (十八)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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