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1.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2.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3.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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