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2: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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