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2022年11月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3‧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得由用地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與承領人取得協議,承領人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法辦理徵收。但協議不成或承領人死亡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時,依法辦理撥用。其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應予退還,其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等補償金應由需地機關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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