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繼承登記】 Q2-5: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該由何人列名及簽章?

答:
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只要由「申請人」列名及簽章就可以了!所謂「分割繼承之申請人」,是指該分割繼承登記中,登記清冊所列不動產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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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星期二

【繼承登記】 Q2-4:繼承人因故無法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
為便於釐清地籍與稅籍資料,現行相關稅法及登記法令已配合修正或簡化,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因案通緝、遺產稅總額龐大無法繳納…等 原因,致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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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 星期一

【繼承登記】 Q2-3:遺產分割協議書常見問題

答:
1.誤漏列繼承人
(1)拋棄繼承權者,已非繼承人,自不應列入協議書及參與協議。
(2)未拋棄繼承權者,即使未繼承不動產,仍為繼承人,應列入協議書並參與協議。
(3)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錯漏。
2.一標的由2位以上繼承人繼承,各繼承人之權利範圍未表明。
3.所蓋印章與印鑑證明不符
(1)拿錯印章。
(2)印鑑證明印章筆劃十分清楚,協議書上的印章筆劃難以辨識。
(3)協議書所蓋印章有(無)缺口(角),印鑑證明無(有)缺口(角)。
4.多頁間漏蓋全體繼承人騎縫章。
5.印花稅額應以「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為價值。
6.應檢附「正、副本」,非「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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