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5 贈與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如何填報?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銀行存款:應填寫受贈人存款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贈與金額。
2.股票或股份:應填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出資額(或每股面額)、單位時價(計算方式詳4401)、股數及贈與價額。
3.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應填寫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資本額及贈與價額等,贈與價額的計算比照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計算辦理,即依贈與日資產淨值計算,獨資或合夥商號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4.車輛:應填載車型、車牌號碼、出廠年份、廠牌名稱、汽缸容量及引擎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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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6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4 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檢附那些文件?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股票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贈與日之持股餘額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9.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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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3 申報贈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檢附那些文件?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股票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贈與標的之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9.贈與日股票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如報紙或網路查詢資料),如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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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2 申報贈與現金(銀行存款)應檢附那些文件?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受贈人之存摺或定存單影本。
9.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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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1 申報贈與土地、房屋應檢附那些文件?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房屋契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影本。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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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10 贈與房屋如何填報?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
2.稅籍號碼: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
3.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4.贈與價值:請依契稅稅單上所載評定現值或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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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9 贈與土地如何填報?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土地坐落:請填明土地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如○○市 ○○區○○段○○小段○○○○地號。
2.土地現況勾選:應勾選土地性質為何,如農地,勾選農地、如公共設施保留 地,勾選公共設施保留地。
3.面積:請填明宗地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4.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
5.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6.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與「持分」相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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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8 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等。(須切結確為子女利益,並由國稅局依個案實情審認)
7.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98年11月23日以前應提供親屬會議允許之文件)等。
8.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9.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11.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贈與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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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7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7.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贈與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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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6 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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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5 何種情況下可由受贈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333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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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4 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
(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367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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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3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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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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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 星期一

【贈與稅】4101 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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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即陸資公司),經許可後,始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民眾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報請內政部許可,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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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3:臺灣人民之不動產得否移轉(如:買賣、贈與...)予大陸配偶(現已拿中華民國居留證)?

答:
由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其目的在規範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故如欲將自已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陸籍配偶,因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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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2: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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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1: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如何辦理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答:
(一) 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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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Q7-4: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答: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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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7-3: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答:
凡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投資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1.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2.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3.工業廠房之開發。
4.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區之開發。
5.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6.公共建設之興建。
7.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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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7-2: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無限制?

答:
(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1、住宅。
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3、教堂。
4、醫院。
5、外僑子弟學校。
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7、墳場。
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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