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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