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工業用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Q8-1: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如何辦理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答:
(一) 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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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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