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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