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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