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情形,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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