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建商買工業地「預期變更」 專家:容易造成不法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許多工業地的買家「醉翁之意不在酒」,多期望將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商用地,進而提高土地價格。對此,房產專家張欣民指出,業者進行工業住宅變更案的過程往往因政府審查嚴謹,變更審查程序至少得耗時1〜3年,不少業者為了加快變更審查速度,容易進行行賄,造成不法。


對於業者來說,由於工業用地的持有與交易成本低,加上業者多期待能將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商用地,提升土地價值,也因此間接帶動工業用地需求,但工業住宅變更案審查必須完成繁瑣的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新北市城鄉局副局長汪禮國指出,若工業用地要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地方政府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查通過,且依照規定,業者需回饋一定比例土地給地方政府,若都委會評定為住宅區,一般情況業者需撥出30%的公共設施及7.5%的可建地回饋地方政府;倘若是評為商業區,一般情況則需回饋30%的公共設施及及10.5%的可建地,不過,汪禮國也說,其比例並非固定,可由地方政府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汪禮國指出,內政部都委會通過變更准予發布實施後,第二階段由地方政府城鄉局進行都市設計審查,若通過,才交由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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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土地設定地上權時,須注意「期限」

甲有一筆土地,乙打算在該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甲、乙二人對於該土地之地上權的「期限」,須注意那些規定?
答:
按「地上權」有「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分;所謂「普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
  按設定「普通地上權」須注意「期限」,如定有期限者,即為「定期地上權」;至於未定有期限者,則為「不定期地上權」。「定期地上權」期限屆滿時,地上權消滅;至於未定期限的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斟酌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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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5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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