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筆土地,乙打算在該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甲、乙二人對於該土地之地上權的「期限」,須注意那些規定?
答:
按「地上權」有「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分;所謂「普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
按設定「普通地上權」須注意「期限」,如定有期限者,即為「定期地上權」;至於未定有期限者,則為「不定期地上權」。「定期地上權」期限屆滿時,地上權消滅;至於未定期限的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斟酌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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