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土地:指依法發佈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土地;劃定為下列各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農業區、其他使用區。
2、非都市土地:只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a、十種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b、十八種編定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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