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6‧ 私人、企業法人可否申請施工取得河川浮覆新生地產權?

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係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並使其取得因工程施工而廢置或浮覆之未登記土地,因此,私人、企業法人不得依據該項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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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5‧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是否能辦理交換?

有關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如擬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因案關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核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自可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另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處理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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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4‧ 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租賃期間如涉及建築行為,應否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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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3‧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得由用地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與承領人取得協議,承領人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法辦理徵收。但協議不成或承領人死亡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時,依法辦理撥用。其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應予退還,其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等補償金應由需地機關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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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2‧ 公司法人之國營事業可否辦理撥用?

國營事業依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雖可申請撥用公有土地,但按以往核准國營事業撥用公地之前例向以政府機關組織為限,如其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含有民股資本且資產獨立計算盈虧,未便准予撥用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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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台北】汐止中興路生活圈 房價站上5字頭

2022/10/08 04:30

與內湖、南港僅一橋之隔的汐止地區,近年也受惠東區門戶計劃利多,加上相對北市便宜的房價優勢,近年成為不少首購族購屋選擇區塊之一,其中,中興路、康寧街一帶,被稱為社后地區,區內有金龍市場、金龍湖等機能,住宅產品多元,房價也逐步墊高,未來還有捷運汐東線規劃興建,新案單價已朝5字頭奔進,上漲速度相當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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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1‧ 申辦公地撥用究應有償或無償?其執行依據為何?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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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0‧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果未能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會不會影響權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仍未配合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解除放領契約,並退還所繳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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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9‧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以後,是否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仍應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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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8‧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違反那些規定會被撤銷承領?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如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2.非自為耕作者。
3.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4.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5.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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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7‧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能任意處分及申請變更使用嗎?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承領公有土地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且該5年內,除政府實施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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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6‧ 放領後承領人有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如何處理?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1.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2.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3.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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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5‧ 承領農戶何種情形應撤銷承領權?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2.轉讓或出租。3.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4.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5.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6.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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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4‧ 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應如何處理?

申請承領人不按規定期限繳清第1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政府不再辦理放領。又承領人逾期繳納第1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1.逾期未滿1個月者,加收2%。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加收5%。3.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加收10%。4.逾期3個月以上者,加收15%。逾期4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除專案放領土地之承領人已繳地價不予發還外,其餘放領土地,承領人已繳地價1次無息發還。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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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3‧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耕地承租人得請求補償之法令依據及補償項目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3.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之地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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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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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 公用土地可否逕為處分或出租收益?

公用土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為收益。公用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接管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處分、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在公用土地上建築房屋或逕行出租收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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