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9‧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以後,是否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仍應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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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8‧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違反那些規定會被撤銷承領?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如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2.非自為耕作者。
3.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4.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5.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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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7‧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能任意處分及申請變更使用嗎?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承領公有土地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且該5年內,除政府實施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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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6‧ 放領後承領人有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如何處理?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1.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2.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3.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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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5‧ 承領農戶何種情形應撤銷承領權?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2.轉讓或出租。3.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4.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5.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6.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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