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8-1.土地法地籍圖重測之程序

第46.2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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