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何謂共有土地

一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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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的種類

一)分別共有:數人對於同一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稱之為分別共有。
(二)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其形成原因不外乎有三:
1.未辦繼承登記依繼承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2.祭祀公業以男性共有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3.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而形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換言之,其所有權持分並未特別標示。如神明會、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定之;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故持分依公同共有土地人數比率計算推定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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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形成的原因

一般而言,分為自然形成及人為形成兩種:自然形成係因發生繼承關係或成立祭祀公業等原因而形成共有關係,人為形成則因買賣或法律契約等原因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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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買賣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意事項

其他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接獲書面通知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10天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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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買賣時書面通知的義務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徵求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10天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應將其土地買賣價格事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出售之其他共有人;其通知方式有二種:
(一)應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方式通知不同意出售之其他共有人之戶籍住址。如被繼承人已死亡,應查明其繼承人之戶籍地址後,向其雙掛號郵寄送達通知。
(二)不能以書面通知送達者,應以公告方式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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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買賣成立要件

出售共有土地的價格如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須共有人多數同意,共有人多數同意要件有下面二種計算方式:
(一)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土地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二)如其共有人應有土地持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以上二種同意計算方式,只要取得其中一種共有土地買賣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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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債權人可否持憑法院通知書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

債權人持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上開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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