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土地、工業用地】~ 共有土地買賣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意事項

其他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接獲書面通知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10天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持分土地、工業用地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