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徵求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10天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應將其土地買賣價格事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出售之其他共有人;其通知方式有二種:
(一)應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方式通知不同意出售之其他共有人之戶籍住址。如被繼承人已死亡,應查明其繼承人之戶籍地址後,向其雙掛號郵寄送達通知。
(二)不能以書面通知送達者,應以公告方式送達之。
持分土地、工業用地、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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