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五、開發計畫書、圖之決議。六、重劃計畫書、圖之決議。七、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八、抵費地之處分。九、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一○、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一一、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一二、其他重大事項。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二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9條第2、4項所明定。有關在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正開發計畫書、圖或重劃計畫書、圖乙節,自當依上開規定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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