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2、荒地: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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