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工業用地】※私有土地權利之限制

1、私有土地所有權範圍之限制: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其他法律上禁止私有之土地
2、私有土地所有權處分之限制:
處分之定義
最廣義:事實上之處分、法律上之處分
廣義:法律上之處分(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狹義:處分行為

持分土地、工業用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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